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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亮剑“黑代理”,涉案公司罚5万、个人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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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导读

近年来,利用公民代理制度从事职业代理或非正常代理活动现象有所反弹。

近日,广东顺德法院依法亮剑,对涉案公司和个人分别处以5万元和1万元的罚款。


身份材料造假,非个案!

在顺德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黄某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了此案。

黄某提交了与原告所在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该公司出具的推荐函,证明黄某以公司法务人员的身份,担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顺德法院经核查发现,在同时段内受理的多起民事案件中,黄某均以所涉企业的工作人员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仅在其中一个单位有社保参保记录。经综合案件情况,可见黄某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仅是为了代理案件而专门签订的,黄某实际不是这些单位的员工!


列入黑名单,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在与黄某不存在真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与黄某串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出具虚假推荐函,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损害诉讼秩序,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规定,顺德法院向该公司和黄某作出罚款决定,分别罚款50000元和10000元,后经复议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大良法庭法官 樊二彦:

公民代理,是指特定条件下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但是,近年来利用公民代理制度从事职业代理或非正常代理活动现象有所反弹,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缺乏系统法律知识,违法违规收取诉讼代理费,通过身份造假参与诉讼。该类违法代理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也实际有损当事人权益。

今年以来,顺德法院加大公民代理条件审查力度,建立公民代理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及公民代理信息数据库,全流程甄别各类“黑代理”,依法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进一步防治违法公民代理现象,全力维护司法活动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顺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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